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7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鑫阁名烟名酒商行,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朱兰大道东段路**,注册号:410481608134198。
经营者:刘玉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中,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鑫阁名烟名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鑫阁名烟名酒商行自愿达成和解,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