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245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经十东路与港西路交叉口西南角未来创业广场**楼****。
负责人:刘德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光源油汽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唐园镇西枣科村008线路南/div> 法定代表人:汪跃武。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光源油汽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与被告临清市光源油汽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1元,减半收取计4400.5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