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1知刑初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威,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2019年6月4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王豫黔,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5201201810032112。
辩护人李筑丹,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5201202011174623。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四部刑诉〔201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达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威及其辩护人王豫黔、李筑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己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开始,被告人钱威陆续向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购标有“贵州茅台”等商标的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等,标有“習”等商标的假冒习酒窖藏19**雅致版、五星习酒、金质习酒等,标有“郎”等商标的假冒十年红花郎,并对外销售牟利。
2019年5月,被告人钱威将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销售给潘某等人。
案发后,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钱威销售给潘某等人的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共计994瓶,并在观山湖区钱威租住处查获假冒贵州飞天茅台48瓶(1000ml|瓶)、贵州茅台鸡年生肖酒6瓶、贵州茅台狗年生肖酒24瓶、贵州茅台十五年年份酒8瓶、贵州国宴茅台12瓶、贵州黑金茅台56瓶、贵州高尔夫茅台1**瓶、贵州茅台三十年年份酒6瓶、贵州飞天茅台酒1201瓶(带杯及不带杯)、习酒系列白酒及雅致版1988共计244瓶、五星习酒7瓶、窖藏(1988)4瓶、金质习酒1瓶、十年红花郎36瓶。
2019年6月3日,公安人员在观山湖区咖啡馆内将被告人钱威抓获。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习酒1988雅致版、窖藏19**及十年红花郎等均非上述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假冒产品的价值总计为人民币4042093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假茅台酒及照片,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钱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钱威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犯罪金额应根据被告人钱威销售飞天茅台酒的实际价格计算;
被告人钱威销售假茅台酒的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缴纳罚金,请法院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开始,被告人钱威陆续向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购标有“贵州茅台”等商标的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等,标有“習”等商标的假冒习酒窖藏19**雅致版、五星习酒、金质习酒等,标有“郎”等商标的假冒十年红花郎,并对外销售牟利。
2019年5月,被告人钱威将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销售给潘某,潘某又将上述酒转卖给张某、巴某等人牟利。
2019年5月30日,张某将涉案的20件不带杯的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出售给被害人蒙某,被害人因担心酒的真伪,遂联系贵州省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质保部贵阳办事处打假员进行鉴定。
打假员曾某经过鉴定后,发现涉案的酒系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遂向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电话报案,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本案移交花溪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
案发后,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钱威销售给潘某等人的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共计994瓶,并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钱威租住处查获假冒贵州飞天茅台48瓶(1000ml|瓶)、贵州茅台鸡年生肖酒6瓶、贵州茅台狗年生肖酒24瓶、贵州茅台十五年年份酒8瓶、贵州国宴茅台12瓶、贵州黑金茅台56瓶、贵州高尔夫茅台1**瓶、贵州茅台三十年年份酒6瓶、贵州飞天茅台酒1201瓶(带杯及不带杯)、习酒系列白酒及雅致版1988共计244瓶、五星习酒7瓶、窖藏(1988)4瓶、金质习酒1瓶、十年红花郎36瓶。
2019年6月3日,公安人员在观山湖区咖啡馆内将被告人钱威抓获。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习酒1988雅致版、窖藏19**及十年红花郎等均非上述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假冒产品的价值总计为人民币4042093元。
另查明,被告人钱威已销售的假冒的贵州茅台酒价格总额应为人民币1406144元,未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习酒、郎酒的总价值为2540987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物证涉案物品照片,证实被告人钱威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生产假茅台酒的民房及其作案工具。
(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有人销售假茅台酒,经查发现钱威具有涉案嫌疑,遂立案侦查。
2、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钱威与其丈夫租用的贵阳市观山湖区房屋内搜查出白酒茅台1000**装48瓶、鸡年生肖酒6瓶、狗年生肖酒24瓶、十五年茅台酒8瓶、国宴茅台12瓶、黑金茅台56瓶、高尔夫茅台1**瓶、三十年茅台6瓶、53°飞天茅台12**瓶(带杯及不带杯、500ml装)、习酒系列白酒及雅致版1988共计244瓶、五星习酒7瓶、窖藏(1988)4瓶、金质习酒1瓶(53°,500ml装)、十年红花郎36瓶,共计1761瓶,对上述酒类依法扣押。
3、交办通知、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2019年5月28日,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钱威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交办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涉案的假冒贵州茅台酒暂扣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知保部库房;
5月30日,贵阳市公安局将本案指定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管辖。
4、抓获经过、案件来源说明,证实:2019年5月27日15时许,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工作人员接到本案的电话后,决定将该案指定由花溪分局侦办。
6月3日,花溪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到贵阳市观山湖区一个涉嫌销售假酒的窝点对钱威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的线索进行核查,并在证人引导下在观山湖区家咖啡店内将钱威传唤至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5、真伪鉴定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证实:“郎”等商标系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注册,该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查获的36瓶红花郎酒(十年)均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6、户籍信息,证实:钱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7、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莫军华向许某租用世纪城龙盛苑11栋1-14-3号房屋的事实。
8、张某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证实: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丁学兵、钟柏林、朱江、巴某、雷蕾、覃华、蔡明菊等人通过微信找张某拿酒,支付方式是微信及银行卡转账,交易金额共计677040元。
9、潘某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证实: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5月潘某通过银行账号7111、交通银行卡号3389、平安银行卡号6343、招商银行卡号1404、建设银行及微信账户向钱威建设银行卡号0306、个人微信及骞骞便利店微信账户共计转账936400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22日,张某银行账户5493、2297及微信账户共转账794208元用于买酒。
10、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表及样品喷码附件、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证明表、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实:“贵州茅台”等商标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该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習”等商标系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该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查获的飞天茅台酒等均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涉案查获的五星习酒、窖藏19**雅致版、金质习酒等均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11、情况说明,证明:涉案物品现暂存于贵州茅台法律知保部仓库。
三、证人证言1、巴某证言,证实:我从2019年4月份开始从张某那里买茅台酒,一共买了两次,第一次就是2019年4月份,买了14件飞天茅台酒(不带杯,6瓶装),每瓶的价格是1460元,这批酒的钱我是用银行卡转账到她5493的工行卡的,然后是张某叫人送到我们公司楼下的(观山湖区世纪金源财富中心D栋)。
第二次是2019年5月31日晚上买了126件飞天茅台酒(带杯,6瓶装),价格是每瓶1760元,当时酒是在观山湖区翠柳路华润国际广场附近的一个公交站装货上车的,因为我还没验证这批酒的真假,所以这批酒款我还没打给她。
我不清楚张某有没有贵州茅台酒的营业许可证等证件,和她联系都是通过电话和微信,我的微信:×××。
2、许某证言,证实:其系贵阳市观山湖区房房主,2017年11月10日将该房租给莫军华,房租为1800月,因其住在外地,所以房租都是莫军华按季度通过银行卡或者微信转账的,其也不清楚被出租房屋的实际用途。
3、曾某证言,证实:其系贵州省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办事处打假员,2019年5月27日下午16时,其接到群众电话称观山湖区会展东路贵阳银行附近需要鉴定,其到现场后鉴定涉案的238瓶飞天茅台(不带杯)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卖酒的系一名叫张某的女性。
4、潘某证言,证实:我从2018年开始到钱威处进货飞天茅台酒,她告诉我她有进酒的渠道,这些酒都是外销转内供的酒。
钱威卖给我的酒的价格:飞天茅台酒(不带杯,12瓶装)是1100元瓶,飞天茅台酒(带杯,6瓶装)是1550元瓶,我大概一共向钱威进购了260件酒(飞天茅台带杯6瓶装的180件,飞天茅台不带杯12瓶装的80件),酒款我有时候用微信转账给钱威,有时候是拿微信扫贵阳农商银行芝米银行APP的二维码转过去的,有时候是转到钱威尾号0360的银行卡上。
我和钱威具体交易了几次我记不清楚了,记得比较清楚的有两次。
一次是2019年5月29日进货了126件飞天茅台酒(带杯,12瓶装),这批酒当天我就卖给了巴某,但是钱我还没有收到,当天是钱威安排一个男的分两次把酒送到不同的地方,第一次是我和张某去把酒卸到我们车上然后给巴某送过去的,第二次我就直接让巴某直接找对方拿酒了。
另一次是2019年5月24日进了30件飞天茅台酒(不带杯,12瓶装),这30件有15件张某从我这里转卖给了巴某,后面张某又需要20件,我就又进了5件加上剩下的15件一起准备给张某,然后就被公安查走了。
张某向我购买酒的价格:飞天茅台(带杯,12瓶装)是1600元瓶,飞天茅台(不带杯,12瓶装)是1200元瓶。
我从钱威那里买的260件酒,大概有30件飞天茅台不带杯12瓶装的送人了,剩下的230件都是张某买了,张某都是通过银行卡转账或者微信转账把酒款转给我。
5、张某证言,证实:我从2018年6月份左右开始帮别人找贵州茅台酒,用来卖给长辈、熟人和朋友。
2019年5月24日我的一个长辈的朋友叫蒙某的跟我说她有一个亲戚需要20件不带杯出口转内销的普通飞天茅台酒,她的亲戚需要急用。
我就跟蒙某说现在货很紧张,不一定能找到,如果找到了就请对方验一下真伪。
因为我手上没有酒,也没有辨别酒真假的能力,然后我就找潘某拿了20件不带杯的普通飞天茅台酒。
2019年5月28日下午我就给蒙某说酒找齐了,但还需要鉴别酒的真伪,当天下午蒙某家亲戚来找我拿酒,我给他说酒的数量有点多要验一下真伪。
蒙某家亲戚就找了贵州茅台酒打假办的人来鉴定,最后鉴定出这批普通茅台酒是假酒。
我这次帮蒙某找酒没有获利,只是蒙某说一瓶茅台酒给我60元人民币作为辛苦费。
我帮人找酒最少时候找了一件,最多找了20件,每件都是6瓶装的,找到的酒我大体上记得是卖给了钟柏林、龙里农商行蔡明菊、中建材集团的雷蕾,工行的吴奇、丁学兵、朱江、巴某等人。
钟柏林和龙里农商行的蔡明菊都是从2018年11月份开始的,我给钟柏林共计找了20件普通飞天茅台酒(带杯,6瓶装),一共120瓶,给蔡明菊共计找了50件贵州飞天普通茅台酒(带杯,6瓶装),共计30瓶,价格都是1760元瓶,我每瓶赚取人民币30元,支付方式是现金或微信转账;
中建材集团的雷蕾是2019年的4月份开始的,共计找了4件贵州茅台酒普通飞天(不带杯,12瓶装),共计48瓶,价格是1460元瓶,我每瓶赚取人民币40元;
工行的吴奇是从2019年2月份开始的,共计找了10件(12瓶件)贵州茅台酒普通飞天(不带杯)共计120瓶,价格是1410元瓶,我每瓶赚取人民币40元;
丁学兵是从2019年5月份左右开始的,共计找了一件(12瓶)贵州茅台酒普通飞天(不带杯),价格是1460元瓶,我每瓶赚取60元左右;
朱江是从2019年4月份左右开始的,共计找了7件,2件贵州茅台酒普通飞天(带杯,6瓶装)、5件贵州茅台酒普通飞天(不带杯,12瓶装),共计72瓶,带杯和不带杯的价格分别是1760元瓶和1460元瓶,我每瓶赚取20到30元左右;
巴某是从2019年5月份左右开始的,共计找了141件,126件贵州茅台酒普通飞天(带杯,6瓶装)、15件贵州茅台酒普通飞天(不带杯,12瓶装),共计936瓶,带杯和不带杯的价格分别是1760元瓶和1460元瓶,我每瓶赚取60到40元左右。
这几个人都是使用微信支付的,我卖给他们的酒都是从潘某那里拿的,价格上贵州茅台酒普通飞天不带杯是1300-1400元瓶,带杯的是1600-1700元瓶。
每一次都是我先把酒自己送货或者邮寄给客户,客户验证了酒的真伪后把货款转给我,我再把货款转给潘某,我转给潘某除了几笔是银行转账,其余的都是微信转账。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钱威供述,证实:2018年年初的时候开始有推销酒的人来我开的烟酒店推销,说他手上有一种茅台酒是从茅台酒厂出来的,但包装是在厂外包装的,问我要不要,我就答应让对方给我提供这种酒,后来又有其他几个人来推销同样的酒,我也要了。
我一共有3个上线,都是男性,其中有两个是仁怀口音:一个叫小张,30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体型中等;
一个姓宋,身高175cm左右,中等身材;
还有一个姓李的是贵阳的口音,身高170cm左右,体型偏瘦。
这3个人我名字我都不清楚,也不清楚是哪里人,因为我卖的酒出事了,我就把他们的联系方式都删除了。
这些人告诉我这些酒是在茅台酒厂外的其他工厂组装的,但是里面的酒是茅台厂生产的,品质没问题,买酒的方式是先跟对方电话联系好,然后他们从茅台镇把酒拉上来到金阳高速口交给我,再由我老公(莫军华)把酒拉到他租的贵阳市观山湖区龙盛苑11栋1单元1403号房内,销售这些酒一般是有需要的买方会电话联系我,然后我们再确定交易地点。
公安和打假办在我储存酒的房屋里搜查出的假冒其他注册商标的各种酒类的数目和认定结果我都没有异议,这些酒的进、售价格分别是:飞天茅台(带杯)进价780元瓶,出售价1100元瓶;
茅台生肖酒(鸡、狗年)及黑金茅台进价1800元瓶,出售价3200元瓶;
十五年茅台进价1800元瓶,出售价4100元瓶;
茅台高尔夫进价1000元瓶,售价1600元瓶;
茅台国宴酒进价1800元瓶,售价3000元瓶,三十年茅台进价4300元瓶,售价8000元瓶;
习酒雅致版1988进价700元件(4瓶一件),售价1200元件;
五星习酒进价280元瓶,售价420元瓶;
郎酒系列十年红花郎进价150元瓶,售价220元瓶。
这些酒的市场价格我了解的是:飞天茅台(带杯)是2030元瓶,十五年茅台是4200元瓶,三十年茅台是9000-10000元瓶,习酒雅致版1988是340元瓶,五星习酒140元瓶,不带杯的飞天茅台和高尔夫还有生肖酒及红花郎的价格不清楚。
我从我的上线那里买的酒中,习酒雅致版1988卖出去3件(4瓶件),飞天茅台酒(带杯)卖出去170件(6瓶件)左右,出口转内供飞天茅台酒(不带杯,12瓶件)卖出去30件左右,其他茅台系列的酒、红花郎和精装习酒没有卖出去过,这些酒的包装都是和酒厂家的包装是一样的,茅台酒的内外包装上有明显的茅台标识。
习酒雅致版1988是在2019年3月份的时候卖给了一个浙江老乡,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当时是送到观山湖世纪城地中海酒店门口给对方的。
飞天茅台酒(带杯)都是卖给潘某的,她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陆续从我这里买酒,具体次数记不清了,只记得2019年5月20多号的前后两天分两次卖给潘某出口转内供茅台飞天(不带杯)的酒23件,是在我经营的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春春烟酒店”旁给她的。
还有最后一次是2019年5月底,我一次性卖了126件飞天茅台酒(带杯)给她,分两次交货,第一次是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的交叉口,第二次是在贵阳市观山湖区老客车站,这两次都是我老公去送的酒。
卖出去的这些酒中,习酒雅致版1988的3件是结清了的,对方是现金结账,卖给潘某的除了最后一次的126件飞天茅台酒和5件出口转内供的飞天茅台没有结账外,其他的账都是结清了的。
她是通过微信和银行卡向我结账的,银行卡转账多一点,是转到我0360的建设银行卡。
这些卖出去的酒和在观山湖龙盛苑小区房内查处的酒一样都是假的,我卖酒得的钱都用于生活开销和给我老公还赌债了。
五、鉴定意见1、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从钱威租住处查获的各类假冒酒品货值金额为2540987元。
2、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从犯罪嫌疑人钱威租住处查获的涉案30瓶十年红花郎货值金额11100元。
3、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钱威销售给潘某等人的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共计994瓶货值金额为1490006元。
六、辨认笔录1、钱威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钱威辨认其用于藏匿和销售假酒的贵阳市观山湖区。
2、张某辨认笔录,证实:张某辨认出潘某。
3、潘某辨认笔录,证实:潘某辨认出2019年5月29日开车将假冒茅台酒送给她的莫军华、辨认出2019年5月份开始向其出售假冒茅台酒的钱威。
关于被告人钱威的辩护人所提“本案的犯罪金额应根据被告人钱威销售飞天茅台酒的实际价格计算;
被告人钱威销售假茅台酒的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缴纳罚金,请法院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查:第一、被告人钱威销售不带杯的飞天茅台酒的实际价格为1100元,该事实有被告人钱威的供述与证人潘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另有转账记录佐证,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被告人钱威已实际销售的238瓶不带杯的飞天茅台酒以销售价1100元计算,故其犯罪总金额应扣减人民币94962元。
公安机关另查封的不带杯飞天茅台酒与带杯茅台酒1201瓶混合,未作区别查封、扣押,故无法查清不带杯飞天茅台酒的数量,其价格只能以市场价计算,但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第二、被告人钱威到案后表示认罪、悔罪,其家属缴纳部分罚金,结合其认罪认罚的表现,可依法可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钱威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购买大量的假冒驰名商标的酒类予以销售,部分假酒已流入市场冲击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驰名商标的商誉,其社会危害较为严重,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应部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威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擅自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习酒、郎酒,已销售的假冒的贵州茅台酒价格总额应为人民币1406144元,未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习酒、郎酒的总价值为2540987元,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处罚。
被告人钱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悔罪,并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
罚金二十三万元已由其家属缴纳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剩余罚金一百一十七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在案的全部假冒茅台酒瓶予以没收并销毁(上述物品现存于贵州茅台知保部打假办仓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