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纪之玖芯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13A07。
法定代表人:吕兰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炎平,男,瑶族,1981年3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祥林,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纪之玖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雷炎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纪之玖芯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因此,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雷炎平以深圳市纪之玖芯贸易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等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雷炎平主张深圳市纪之玖芯贸易有限公司在广州市白云区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且在广州市越秀区收到被控侵权产品,并提交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19)粤广广州第244807号公证书予以证明,故广州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虽然深圳市纪之玖芯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但雷炎平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深圳市纪之玖芯贸易有限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