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445号原告:深圳嘉发高档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黄荃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艳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宏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友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闯,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嘉发高档家私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宏森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床(H-8523)”。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嘉发高档家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嘉发高档家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嘉发高档家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41.45元,减半收取6970.80元,由原告深圳嘉发高档家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