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266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TBLLicensing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新罕布什尔斯特萨姆多梅大道**(200DomainDrive,Stratham,NH03885UnitedStatesofAmerica)。
授权代表:KristineE.Marvin,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明,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艳,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东吴迈乐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乌石村鸭子湖路**首层一社会信用代码×××NXC。
法定代表人:吴贤喜。
被申请人:吴贤喜,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TBLLicensingLLC)与被申请人中山市东吴迈乐鞋业有限公司、黄建平、吴贤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粤2071民初266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吴贤喜的支付宝账户3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东吴迈乐鞋业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600000元,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吴贤喜名下的号牌为粤T×××××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价值为100000元)。
解除保全申请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TBLLicensingLLC)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吴贤喜的支付宝账户300000元以及被申请人中山市东吴迈乐鞋业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6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TBLLicensingLLC)以该案已由法院主持调解结案,被申请人依约履行调解协议第一期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资金账户的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9)粤2071民初2660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吴贤喜的支付宝账户300000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解除本院(2019)粤2071民初2660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东吴迈乐鞋业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600000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