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9民初3号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3016080K。
法定代表人:史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都县红黄蓝幼儿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3MAOPT98E85。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商都县红黄蓝幼儿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