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968号申请执行人:黄飞达,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义乌市吉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杜元村****。
法定代表人:楼旭霞。
黄飞达与义乌市吉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义乌市吉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黄飞达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373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以及依法委托义乌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财产状况,均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5月,本院对被执行人义乌市吉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楼旭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9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