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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执2444号
案件名称执行通知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雅洁化妆品商店;张上彬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粤01执2444号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雅洁化妆品商店、张上彬(经营者):关于申请执行人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雅洁化妆品商店、张上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5000元、案件受理费2526.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并于2020年6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张上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福支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两个账户。

截止至2020年6月3日,被执行人应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5000元、案件受理费2526.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32.22元,合计39358.52元,对应执行费491元。

被执行人分别于2020年6月3日、6月4日先后将执行款39358.52元、执行费491元汇入本院代管账户。

本院已将执行款39358.52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执行费491元上缴国库。

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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