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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台进亚实业有限公司、彭海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1638号
案件名称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台进亚实业有限公司、彭海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台进亚实业有限公司;彭海霞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638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台进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2921。

法定代表人:彭某1。

被告:彭某1,1990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台进亚实业有限公司、彭某1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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