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9006号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86231052A。
法定代表人:黄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网鱼网咖,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下村社区**南治**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ECTL3K。
负责人:骆石兵。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网鱼网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