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03民初583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悦,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德容,女,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重庆市垫江县,现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与被告汪德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原告泸州老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被告汪德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汪德容立即停止销售原告享有的第10544473号“百年瀘州老窖窖龄30年”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2.判令被告汪德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泸州老窖公司位于四川泸州,是具有400多年酿酒历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酿酒历史源远流长,酒品质量上乘,多次获得世界级、国家级奖项,在社会上具有良好声誉。
为保障良好的社会声誉,泸州老窖公司一贯注重商标权保护。
泸州老窖公司于2013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百年瀘州老窖窖龄30年”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10544473号,有效期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
烧酒;
蒸馏饮料;
葡萄酒;
烈酒(饮料);
酒精饮料浓缩汁;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含水果酒精饮料;
米酒;
黄酒(截止)。
由于泸州老窖系列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市场上出现很多不良商家为求获得高额利润生产“瀘州老窖”相关的假冒仿冒产品,欺骗广大消费者。
2019年9月23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渝中区分局对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6号5-1、3号的汪德容所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假冒百年瀘州老窖窖龄酒(窖龄30年)19瓶,并对上述假冒产品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汪德容所经营店铺位于商圈,顾客人流量大,酒水销量十分可观。
汪德容明知被扣押酒水为假冒伪劣产品,依然肆意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对泸州老窖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更对瀘州老窖系列酒品形象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对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威胁。
被告汪德容辩称,泸州老窖公司陈述的工商行政部门例行检查在我门市查获假酒的情况属实,但是我此前对该酒是假酒的情况不知情。
我一直跟泸州老窖合作了10年左右,但是因为泸州老窖公司重庆总经销商不给我兑现一些宴席、陈列费用奖励,所以我老公一气之下,就在糖酒会上收到了一个在卖泸州老窖酒的供货商的名片,那个时候那个供货商的卖酒价格比泸州老窖公司重庆总经销商除去宴席、陈列费用奖励外的价格低一点,所以我老公才在这个供货商手上进货,我根本不知道是假酒。
且我根本没有卖出去,所以对社会没有造成影响。
因此原告陈述我方明知是假酒还依然销售假酒的行为是不属实的,而且售卖也不属实,我根本没有卖给消费者。
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较高,需要原告提供具体计算依据。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8)川泸诚证内字第2193号公证书、LZLJD鉴字9074第2019018号《鉴定证明书》、照片、渝中市监经处字(2019)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泸诚证字第1930号公证书、(2016)泸诚证字第1633号公证书、(2016)泸诚证字第1924号公证书、(2016)泸诚证字第1925号公证书、(2018)泸诚证字第848号公证书、(2017)泸诚证字第0916号公证书等证据。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被告汪德容表示对(2018)川泸诚证内字第2193号公证书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其他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对前述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载卷佐证,对真实性有争议的证据评述如下:(2018)川泸诚证内字第2193号公证书系原件,被告汪德容表示对真实性无法核实但未说明理由,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
被告汪德容围绕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托运凭证、出院证、残疾证等证据。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对托运凭证、出院证真实性有异议,对残疾证真实性无异议。
对前述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载卷佐证,对真实性有争议的证据评述如下:托运凭证、出院证均系复印件,依法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7日,泸州老窖公司注册10544473号“百年瀘州老窖窖龄30年”文字商标,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5月6日。
1996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发(1996)47号《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中有“泸州大曲老窖池”。
2000年12月28日,北京无形资产开发研究中心出具《品牌评价证书》,载明泸州老窖品牌价值1028546万元人民币。
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06)18号《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中有泸州老窖酒酿制工艺。
2013年12月,泸州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瀘州老窖”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泸州老窖公司颁发的“中国驰名商标”奖牌。
商务部认定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瀘州老窖”为“中华老字号”。
1915年至2017年,泸州老窖公司告获得“巴拿马金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奖”等多个奖项和荣誉。
2015年至2018年,泸州老窖公司与央视、凤凰卫视等进行多次广告宣传合作。
汪德容系残疾人,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等级为四级。
2013年3月26日,汪德容成立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未起字号,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2019年9月23日,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汪德容经营处执行检查,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该经营部“百年瀘州老窖窖龄60年”白酒58瓶、“百年瀘州老窖窖龄30年”白酒19瓶、“瀘州老窖特曲”白酒7瓶,其中“百年瀘州老窖窖龄60年”白酒标价160元/瓶、“百年瀘州老窖窖龄30年”白酒标价95元/瓶、“瀘州老窖特曲”白酒标价125元/瓶。
经泸州老窖公司鉴定,前述产品不是泸州老窖公司产品。
2019年10月18日,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查获的“泸州老窖”系列白酒,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对他人注册商标作相同使用的侵权商品,对汪德容作出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泸州老窖”系列白酒共计84瓶;
3.罚款5000元。
汪德容未对前述处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并已缴纳罚款。
本案中,原告泸州老窖公司主张商标侵权的商标为“百年瀘州老窖窖龄30年”。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公司在本案中举示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为10544473号“百年瀘州老窖窖龄30年”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权对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告汪德容销售的本案所涉“百年瀘州老窖窖龄30年”白酒系侵犯原告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因原告泸州老窖公司未就其所受损失和被告汪德容的获利进行举证,因此,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被告的经营规模及成立时间为2013年3月26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现场查获时间为2019年9月23日及现场查获情况;
原告就“泸州老窖”、“百年瀘州老窖窖龄30年”、“百年瀘州老窖窖龄60年”商标分别立案,而三商标具有关联关系且核心部分均为“瀘州老窖”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汪德容赔偿原告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数额为8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德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05444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百年瀘州老窖窖龄30年”白酒;
二、被告汪德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三、驳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汪德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