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2民初79号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437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寨县广都家俬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新区民生路紫金园****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3MA5M7MW916。
经营者:廖荣均,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南方公司)与被告鹿寨县广都家俬店(以下简称广都家俬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成都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都家俬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南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都家俬店立即停止侵害成都南方公司第811497号、第14551616号、第21007804号、第28297160号、第27134486号等系列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拆除店铺招牌中、店铺内、对外名片上带有上述商标以及带有“南方”“南方家私”字样的一切图文标识,禁止使用并销毁带有“南方家私”字样的印章;
2.判令广都家俬店赔偿成都南方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其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开支);
3.本案诉讼费由广都家俬店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成都南方公司系第811497号、第14551616号、第21007804号、第28297160号、第27134486号等系列图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成都南方公司创建于1991年,总部位于成都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是一家涉及家具制造、房地产开发、矿业投资和商业零售等行业的多元化企业。
家具制造是其的主营业务,在中国三大家具产业集群--四川家具行业名列前茅,亦是中国木家具国家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之一。
曾先后荣获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家具生产质量保证条件特级企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四川省著名商标”、中国家具协会授予为“中国家具产业集群优秀企业”、中国市场研究中心颁发的“中国质量、服务、信誉AAA级企业”、中国家具协会颁发的“中国家具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四川省家具行业商会授予的“商会副会长单位”、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授予的“中国名优牌”以及中国十大家具品牌评选委员会评选的中国品牌家具。
自1995年开始,成都南方公司先后申请注册并获得“南方家居”等系列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中:第811497号图文注册商标于1996年1月28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沙发、家具,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月27日。
该商标于2010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第14551616号商标于2015年6月28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沙发、陈列柜(家具)、床垫、办公家具、金属家具、蜂房、床用非金属附件、家具门,有效期至2025年6月27日。
第21007804号图文商标于2017年10月14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办公家具、茶几、长沙发、长凳(家具)、凳子、金属家具、屏风(家具)、细木工家具、床垫,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3日。
第28297160号注册商标于2018年11月21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桌子、梳妆台、茶几、办公家具、陈列架、金属家具、沙发、床,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第27134486号注册商标于2018年12月14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沙发、办公家具、床垫、床、文件柜、长沙发、安乐椅、屏风(家具)、乳胶床垫,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3日。
二、成都南方公司投入大量资源致力于品牌建设,使“南方家居”等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其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走国外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的道路,早于2006年就与意大利欧罗阿迪家具设计公司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聘请奥古斯多先生为公司“首席设计师”;
2012年更是斥5000多万巨资引进德国自动化流水生产线;
2014年其聘请著名影视演员佟大为、关悦夫妇作为公司形象代言人,并在央视三台投放广告,助推公司品牌战略的全面实施。
加上其严格做到材质选料讲究、做工精细,造就出商品过硬的品质,产品更是畅销日本、北美、中东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
其先后获得:中国质量AAA级企业、CQC中国质量环保产品认证、质量跟踪重点保护品牌、中国家具十大创新品牌、中国十大板式家具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省名牌等殊荣。
其从自主经营模式逐渐发展成多战略合作模式,2014年南方家居电子商务部成立,随后在天猫、京东等商城建立专卖旗舰店,全面实现了线上线下一体开放,成为国内家具类产品销售领军企业。
近五年间,其为推广品牌,在全国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让“南方家居”的品牌深入人心。
因此,“南方”等相关图文标志,经过多年的投入与经营,己经成为其最主要的品牌标识和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并与其建立了紧密的联系。
三、广都家俬店在与成都南方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终止后,依然持续使用成都南方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中,授权广都家俬店在合同期间使用“南方”相关商标、商号,但该合同终止后,其无权继续使用“南方”等图文商标标识。
经成都南方公司调查发现,广都家俬店未经许可,仍继续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中突出使用“南方”图文标识,以及销售除成都南方公司品牌以外品牌的家居产品,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成都南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严重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广都家俬店是成都南方公司的正规专卖店,该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广都家俬店的恶意侵权行为,给成都南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鉴于成都南方公司商标和企业的知名度以及广都家俬店之前曾加盟过成都南方公司的商标品牌,广都家俬店对成都南方公司的商标和企业应当明知,在未续签加盟经许合同和缴纳加盟费的情况下,其继续使用“南方”等商标标识,明显具有攀附成都南方公司商标、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观恶意和不正当性。
广都家俬店经营的店铺面积较大,侵权时间长达五年,所售商品价值及获利较高。
同时,广都家俬店不仅占据了成都南方公司的经营资源以及直接影响了其市场利益,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另外,成都南方公司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应当亦由广都家俬店承担。
广都家俬店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
成都南方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详见附后证据目录清单)。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经核实成都南方公司提交第一组至第六组证据,其所记载的内容均清晰明确,符合证据的基本要求,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故本院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均予以确认。
广都家俬店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未提交证据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成都南方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核准先后注册如下商标:第811497号图文注册商标于1996年1月28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20类:沙发、家具,有效期限至2016年1月27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月27日。
第14551616号图文商标于2015年6月28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20类:家具、床、沙发、陈列柜(家具)、床垫、办公家具、金属家具、蜂房、床用非金属附件、家具门,有效期限至2025年6月27日。
第21007804号图文商标于2017年10月14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20类:办公家具、茶几、长沙发、长凳(家具)、凳子、金属家具、屏风(家具)、细木工家具、床垫,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3日。
第28297160号文字商标于2018年11月21日获得核准,核准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20类:家具、床垫、桌子、梳妆台、茶几、办公家具、陈列架、金属家具、沙发、床,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第27134486号文字商标于2018年12月14日核准,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20类:家具、沙发、办公家具、床垫、床、文件柜、长沙发、安乐椅、屏风(家具)、乳胶床垫,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3日。
上述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注册商标”。
成都南方公司自创建以来,通过与相关广告传媒公司签订广告合同、聘请著名影视演员作为其形象代言人等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品牌广告宣传,并投入了大量的品牌建设、广告等费用。
成都南方公司并在天猫、京东等网络商城开设专卖旗舰店销售其产品。
成都南方公司仅在2018年度内共计发展了235家加盟专卖店,并许可该加盟专卖店在加盟合同期内销售其产品以及有权在本经营区域范围内使用“南方”系列商标等。
成都南方公司及其产品、商标等获得如下荣誉:第811497号图文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质量AAA级企业、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省名牌产品称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四川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其产品被列入四川省和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等。
2011年4月2日,廖荣均个人出资注册登记成立广都家俬店,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家具零售,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
2014年5月26日,成都南方公司与广都家俬店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加盟合同书》。
该合同主要内容为:成都南方公司授权广都家俬店经营区域为广西鹿寨县(不含相邻市、区、县、镇);
授权经营产品系列为Q33、M32、MS7、青少年、沙发、小件、床垫;
广都家俬店在本合同期内有在本经营区域范围内使用“南方”商标、商号的权利,同时有推广和维护“南方”商标、商号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期限为自2014年5月26日至2015年5月25日止。
到期前三十日内,须另行签订加盟合同,逾期本合同自动失效等。
上述合同期限届满后,成都南方公司与广都家俬店没有续签合同。
2019年1月4日,成都南方公司为成都律正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其主要内容为:成都律正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成都南方公司的代理人,其有权代理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公证、调查取证等合法行为,并可以转委托律师或其他第三方服务等;
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特别授权。
同年9月3日,成都律正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就有关广都家俬店侵害成都南方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其又转委托由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办理,双方并签订《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2019年9月22日,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的公证员朱某公证人员某1与成都律正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指派人员余志文一同来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汇锦.紫金园)旁二楼店招标识为“南方家私”字样的店铺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在上述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余志文进入该店铺购买了一张床,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其价款为200元,并取得了票据、名片各一张。
公证人员某2该店铺的店招、店内等客观情况进行拍照,并对上述取得的票据等进行拍照,交由余志文负责保管。
2020年5月6日,该公证处出具(2020)川国公证字第40516号公证书,并将上述所取得的照片打印件三十张作为该公证书的附件。
成都律正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900元。
根据上述公证书所附照片的记载,可见广都家俬店的内外场景,即:店铺招牌上有“南方·NANFANG”字样及图和横向排列的“南方家私”字样;
在店铺内收银台背景墙上有横向排列的“南方家居”字样及图;
在店铺内服务台背景墙上有“南方·NANFANG”字样及图和横向排列的“南方家私”字样;
在店内商品价格标签(表)上有“南方”字样;
在店员邱春凤名片和销售单据加盖印章上有横向排列的“南方家私”字样;
在店铺其他地方有“南方家居”字样。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广都家俬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广都家俬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广都家俬店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成都南方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涉案注册商标目前均在合法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一、关于广都家俬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可知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或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评述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20)川国公证字第40516号公证书的记载,可见广都家俬店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南方·NANFANG及图”和“南方家私”,在其店铺内亦突出使用“南方·NANFANG及图”和“南方家私”“南方家居及图”,在名片和印章上使用“南方家私”,其目的在于发挥商标标识功能,系以营利为目的,对其销售家具类商品所做的广告宣传。
基于此,广都家俬店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另外,虽然在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等中标注有“南方家私”,但是成都南方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系广都家俬店所实施,故本院对此不予确认。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可知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同时,可知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将广都家俬店所使用的上述文字、文字及图与涉案注册商标进行隔离比对后可以看出:(1)广都家俬店使用的“南方·NANFANG及图”与第811497号图文注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故两者构成相同;
(2)广都家俬店使用的“南方家私”文字与第28297160号文字注册商标,在读音、含义上均相同,只是在“南方家私”字形有所差别,但该字形的差别并不影响相关公众关于两者近似的判断,故两者构成相近似;
(3)广都家俬店使用的“南方家居及图”与第21007804号文字及图注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故两者构成相同;
(4)广都家俬店使用的“南方家居”文字与第27134486号文字注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故两者构成相同。
另外,广都家俬店使用的“南方家居”文字亦与第14551616号、第21007804号图文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在字形、读音、含义上均相同,只是其缺少图形的部分,但该情形并不影响相关公众关于两者近似的判断,故两者构成相近似。
基于此,广都家俬店所使用的上述文字、文字及图确实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情形。
另外,虽然广都家俬店在商品价格标签(表)上使用的“南方”文字与第811497号图文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在读音、含义上均相同,但是在整体视觉上差别较大,明显缺少“NANFANG”及图的部分,故两者不足以构成相近似,对该注册商标权不构成侵害。
再次,虽然广都家俬店原系成都南方公司的加盟店,但是双方所签订的加盟合同早已于2015年5月25日期满未再续签而终止,广都家俬店在加盟合同终止后则无权继续再使用成都南方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等,且其上述行为亦超出了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围。
基于此,广都家俬店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经涉案商标注册人成都南方公司的许可或者授权,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商标的行为。
最后,成都南方公司通过长期使用以及进行广泛、持续性商业广告宣传的投入、发展特许加盟店等,从多种形式和渠道增加了相关公众对成都南方公司及其涉案注册商标的认可和知悉程度;
其获得的各种商誉奖项又进一步提升了成都南方公司及其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基于此,涉案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应当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综上所述,广都家俬店经营范围为家具零售与成都南方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被核定商品/服务项目种类系同类服务。
广都家俬店在未经涉案注册商标权人成都南方公司许可或者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店铺招牌上和店铺内对涉案注册商标加以突出使用等的行为,客观上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误以为广都家俬店仍然系成都南方公司的特许加盟店,或者双方之间具有某种特定的关联关系,从而不当地转移了成都南方公司积累在涉案注册商标之上的商业信誉,其上述行为应当构成侵害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成都南方公司的该项主张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二、关于广都家俬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成都南方家俱公司同时基于广都家俬店的上述行为,认为其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对此认为,如前所述,广都家俬店上述行为已经被认定侵害涉案注册商标权,在能够通过专门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予以调整和规制的情况下,不宜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三、关于广都家俬店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如前所述,广都家俬店的行为构成了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对于广都家俬店具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结合成都南方公司的请求,本院具体评述和确定如下: (一)关于确定停止侵权 广都家俬店具有家具零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经营状态目前为存续,应当拆除其店铺招牌上和店铺内带有上述注册商标图文的标识,在其名片、销售单据上不得使用有上述注册商标图文的标识,禁止使用并销毁带有“南方家私”字样的印章是停止侵害的必要措施。
基于此,成都南方公司请求判令广都家俬店停止侵权行为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二)关于确定合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因成都南方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广都家俬店的非法所得,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不能确定,且成都南方公司亦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方式。
基于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广都家俬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及广都家俬店的经营规模、成都南方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广都家俬店赔偿成都南方公司合理经济损失(包含维权合理费用)的数额为30000元。
成都南方公司请求赔偿数额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鹿寨县广都家俬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第811497号、第14551616号、第21007804号、第28297160号、第271344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拆除其店铺招牌上和店铺内带有上述注册商标图文的标识,在其名片、销售单据上不得使用有上述注册商标图文的标识,禁止使用并销毁带有“南方家私”字样的印章;
二、被告鹿寨县广都家俬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合理经济损失(包含维权合理费用)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00元(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460元,被告鹿寨县广都家俬店负担1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帐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宝华 审 判 员 韦泓涓 审 判 员 赵 旭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航 代书记员 陈 露 附:证据目录清单 成都南方家公司提交如下六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1.成都南方公司营业执照;
2.成都南方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广都家私店工商信息。
第二组证据:1.(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54号公证书;
2.(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49号公证书;
3.(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46公证书;
4.(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45号公证书;
5.(2019)川国公证字第133103号公证书。
第三组证据:1.(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55成号公证书;
2.《证书》(2014年、2015年、2016年);
3.《企业信用等级证书》(2014年6月、2015年8月、2016年8月);
4.《荣誉称号证书》(2014年、2015年)5.《荣誉证书》(2014年、2015年、2016年);
6.《证书》(2014年);
7.《证书》(2014年、2015年、2016年);
8.《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9.《四川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2016年);
10.《四川省家具进出口商会文件-证明》(2017年2月27日)、南方家俱各区域经销商数量和销售比例、经销商分类表、三年经营绩效一览表;
11.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12货物报关单》;
13.成都南方公司2018年度专卖店加盟合同签订记录表。
第四组证据:1.成都南方公司加盟合同书;
2.(2020)川国公证字第40516号公证书;
3.广都家俬店店内侵权图片节选;
4.成都南方公司正规加盟商门招图片5.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美团等社交网站上,广都家俬店仍标注自己为“南方家私”;
6.成都南方公司“南方家居”天猫旗舰店截图及广都家俬店内产品图片。
第五组证据:1.成都南方公司聘请终大为、关悦夫妇为形象代言人拍摄的视频广告视听资料截图;
2.(2019)川国公证字第66801-66815号公证书。
第六组证据:1.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动车票、订货单、转账凭证;
2.四川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总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