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40号原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侧。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娟,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宇宙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江西福昌发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法定代表人:苏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宇宙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福昌发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