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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改云与涂文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执1343号之一
案件名称史改云与涂文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改云;涂文威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1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改云,女,汉族,1993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涂文威,男,汉族,1985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蕉岭县。

关于史改云与涂文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612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涂文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史改云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0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涂文威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以及本院依法委托蕉岭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5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车牌号为粤M×××**丰田牌汽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故仅作档案查封)。

2020年6月,本院对被执行人涂文威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13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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