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578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锦,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瑶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初中文化,住贵港市平南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家健,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5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昕颖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锦及辩护人黄家健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黄锦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光辉路13号二层里侧一房间,通过贴标签假冒制作惠普公司多个商标的光纤模块并进行包装,通过淘宝店铺进行销售。
2019年8月7日,民警接举报后查获黄锦上述制假场所,抓获被告人黄锦,缴获假冒惠普公司光纤模块一批以及包装盒、标签、制假工具一批。
经统计,被告人黄锦在网上已销售假冒产品金额共计64801元人民币,现场查获的假冒产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3550元人民币。
被告人黄锦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锦承认控罪,没有辩解意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锦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hp”为美国惠普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793505号,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6月21日起经续展至2022年6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包含“光通讯设备”等。
“HPE”为惠普慧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7143384号,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26年9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包含“网络通讯设备”等。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黄锦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光辉路13号二层里侧一房间,通过贴标签假冒制作惠普公司“hp”及“HPE”商标的光纤模块并进行包装,通过淘宝店铺进行销售。
2019年8月7日,民警接举报后查获黄锦上述制假场所,抓获被告人黄锦,缴获假冒惠普公司“hp”注册商标光纤模块一批(型号J8177CC数量31个,型号J9250D数量51个,型号J4859C数量8个),以及包装盒、标签、制假工具一批。
经统计,被告人黄锦在网上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64801元人民币,现场查获的假冒产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355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J4585C模块实物13个及现场查获的其他型号侵权产品的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物证照片制作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报案材料等物证、书证材料、被告人黄锦的供述、证人刘某、黄某的证言、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真实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黄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结合被告人黄锦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侵权光纤模块一批(型号J8177CC数量31个,型号J9250D数量51个,型号J4859C数量8个),以及包装盒、标签、制假工具一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彦人民陪审员 王 玲 玲人民陪审员 姚 锦 恒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丹丹(兼)书 记 员 林 斯 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