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59号原告:惠州富乐士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岭湖村发湖小组(厂房A、B)。
法定代表人:曾国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福建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福建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革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北二路**(**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曾璐璐,总经理。
被告:双牛(厦门)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北二路**/div>法定代表人:王新城,总经理。
被告:革新(厦门)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北二路****厂房div>法定代表人:CHOIKWANJUN,总经理。
原告惠州富乐士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革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双牛(厦门)机械有限公司、革新(厦门)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惠州富乐士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革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双牛(厦门)机械有限公司、革新(厦门)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富乐士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富乐士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州富乐士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审判员 谢爱芳审判员 叶鑫欣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陈 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