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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米业协会、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钟屋市场伟和餐具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终8509号
案件名称仙桃市米业协会、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钟屋市场伟和餐具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米业协会;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钟屋市场伟和餐具行;宿迁市宿豫区敬浦米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8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钟屋市场伟和餐具行,经营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市场**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E。

实际经营者:陈伟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宿豫区敬浦米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新庄街街西,注册号321321600064378。

实际经营者:徐敬浦上诉人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钟屋市场伟和餐具行、宿迁市宿豫区敬浦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3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20年6月11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钟屋市场伟和餐具行对于该请求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仙桃市米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3256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用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仙桃市米业协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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