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广兴路与魁东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樊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猛烈,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樱花生活厨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韦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太旺,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象山区和气电器商行。
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象山电器市场**门面。
经营者:陈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象山区联丽电器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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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象山电器城** 经营者:冷联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凯歌厨卫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嵊州。
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韦长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太旺,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樱花生活厨电设备有限公司、象山区和气电器商行、象山区联丽电器经营部、绍兴凯歌厨卫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