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6民初26号 原告:上海薇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97203982E。
法定代表人:王伟。
原告:德尔美客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云腾路**院**楼****信用代码911102283398145996。
法定代表人:李涛。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颖芳,罗曼,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德尔美客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地亳州市蒙,住所地亳州市蒙城县三阳路南侧福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码91341622MA2NH69J3M。
现变更为蒙城美客美塑医疗美容门诊部。
投资人:张雨微。
被告:张雨微,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薇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薇凯公司)、德尔美客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美客公司)与被告蒙城德尔美客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蒙城美容门诊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薇凯公司、德尔美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颖芳,罗曼、被告蒙城美容门诊部及张雨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薇凯公司、德尔美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德尔美客”品牌的所有标识。
2、请求判令两被告在全国公开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请求两被告连带承担侵权赔偿及原告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
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上海薇凯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获得注册商标“德尔美客”,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15336169号,同日,上海薇凯公司授权德尔美客公司进行有关“德尔美客”商标的管理、许可他人使用等事宜。
后上海薇凯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获得注册商标Dermvpure“德尔美客”,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17821911号,同日,上海薇凯公司再次授权德尔美客公司进行相关管理。
2016年6月4日,德尔美客公司与张雨薇签署《德尔美客特许加盟合同》,许可张雨薇于2016年6月4日至2019年6月4日间于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内使用“德尔美客”品牌的相关标识,品牌使用费为10万元/年。
后张雨薇于2017年4月7日工商注册蒙城美容门诊部,为张雨薇100%控股。
2019年5月24日,德尔美客公司的工作人员刘家银通过微信与张雨薇确定是否继续使用“德尔美客”品牌,张雨薇表示到期后不再续签使用“德尔美客”品牌,并且将有蒙城美容门诊部落章的《品牌到期使用确认函》通过微信发送给德尔美客公司,并承诺快递邮寄,但是时至今日原告未曾收到过此函。
张雨薇明确表示蒙城美容门诊部会在7月3日前摘除所有关于德尔美客品牌相关标识,但此后两被告没有实现自己的承诺,蒙城美容门诊部继续在自己的门诊部使用“德尔美客”标识,并且通过张雨薇微信朋友圈不断向外发布带有“德尔美客”品牌的蒙城美容门诊部的宣传,继续肆无忌惮的使用者上海薇凯公司的注册商标。
2019年7月22日,德尔美客公司委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向两被告发送了《律师函》,要求两被告于2019年7月31日前撤除所有“德尔美客”品牌相关标识,停止侵权行为,但两被告任然我行我素。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蒙城美容门诊部仍使用“德尔美客”品牌作为商户名称持续经营,张雨薇仍在微信上帮助蒙城美容门诊部使用“德尔美客”品牌及相关标识公开进行宣传,在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品牌使用费用的前提下,以盈利为目的大肆侵权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认为,未经授权,蒙城美容门诊部将原告已注册的商标“德尔美客”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对外宣传,张雨薇作为蒙城美容门诊部的100%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帮助蒙城美容门诊部利用“德尔美客”品牌公开宣传,误导公众,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未果。
原告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蒙城美容门诊部、张雨薇辩称,涉案合同签署时约定的附条件合同条款不具备,加盟合同的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定条件成就时计算即应当从2017年4月7日取得营业执照起计算起点,三年加盟时间止点为2020年4月7日止,加上合同到期延展一个月的时间节点看,应当截止到2020年5月7日加盟合同才算真正结束。
被答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入股,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而答辩人则是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被答辩人三年品牌使用费人民币30万元。
2019年12月5日,答辩人依法把蒙城德尔美客医疗美容门诊部变更为蒙城美客美塑医疗美容门诊部,相关品牌标志逐步拆除退出,该期间属于合理期间不应当认定为侵权。
故本案答辩人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要求答辩人进行赔偿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上海薇凯公司、德尔美客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2.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合同,证明上海薇凯公司系案涉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并授权德尔美客公司进行独家管理。
证据3、4、5.可信时间戳认证、微信对话截图、微信宣传截图,证明自2019年5月16日至7月16日之间,德尔美客公司与两被告多次微信沟通,两被告明确7月3日之前摘除品牌相关标识,并在《品牌到期使用确认函》上落章确认。
到期后,张雨薇仍在微信朋友圈帮助蒙城美容门诊部使用“德尔美客”品牌相关标识并大肆公开进行宣传。
证据6、7、8、9.律师函、邮件投递快递单、照片、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报告,证明2019年7月22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于2019年7月31日前撤除所有涉案品牌标识。
2019年8月2日,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核查,被告认为拆除品牌标识,并仍使用“德尔美客”品牌作为商户名称持续经营。
证据10.德尔美客特许加盟合同,证明两被告既往与张雨薇签署“德尔美客”品牌使用相关协议约定品牌使用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年,自到期日至今被告在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使用品牌已经4月余,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证据11.律师费发票复印件,证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律师支出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
证据12.光盘一张,证明被告在品牌到期后使用商标是侵权的。
被告蒙城美容门诊部、张雨薇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无异议,但英文德尔美客商标注册证是在2016年10月14日才取的注册。
对证据3、4、5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对证据6、7、8、9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是在合理使用涉案商标,不存在侵权行为。
对证据10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加盟合同第二条明确加盟主体的条件,属于附条件合同条款,在附条件成就时合同才能生效,被告取得商标使用权的时间应当自2017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7日止,对证据11律师费发票有异议,该票据不是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且收费标准违反上海市律师收费的标准规定。
对证据12有异议,到期使用确认函是原告单方制定发给被告,基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错误认识,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存在。
被告蒙城美容门诊部、张雨薇为支持其辩解,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蒙城德尔美客医疗美容门诊部营业执照,证明2017年4月7日,被告才依法取得执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具备特许加盟合同的加盟主体条件。
证据2.蒙城美客美塑医疗美容门诊部营业执照以及变更信息,证明2019年12月5日,蒙城德尔美客医疗美容门诊部依法变更为蒙城美客美塑医疗美容门诊部。
证据3、4.德尔美客特许加盟合同、Dermvpure德尔美客品牌标志商标注册证,证明该加盟合同为附条件合同,被告于2017年4月7日取得营业执照,而2016年10月14日原告才取得Dermvpure德尔美客商标注册证,原被告加盟合同签订在前,取得使用涉案商标权在后的事实。
证据5.物证照片,原告现已把涉案商标标识门头图案等取消的事实。
原告上海薇凯公司、德尔美客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以取得门诊部营业执照,认为其是一个加盟的一个起始时间。
时间是2016年的6月4日到2019年的6月4日;
对证据2无异议,但即使变更,其依旧存在一个侵权的问题;
对证据3无异议,但其不认同是附条件合同;
对证据4无异议,但一个商标注册证从申请到最终审批下来,中间历经时间非常长,并不是被告所说的其在2016年10月14日之后才开始拥有这个品牌;
对证据5真实性不认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2、3、4、5、6、7、8、9、10系原告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原告所举证据11系原告提供的律师费发票复印件,对原告因维权所支出的费用的具体数额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对被告所举证据1、2、3、4、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认为不构成侵权的辩解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上海薇凯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获得注册商标“德尔美客”,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15336169号,同日,上海薇凯公司授权德尔美客公司进行有关“德尔美客”商标的管理、许可他人使用等事宜。
后上海薇凯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获得注册商标Dermvpure“德尔美客”,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17821911号,同日,上海薇凯公司再次授权德尔美客公司进行相关管理。
2016年6月4日,德尔美客公司与张雨薇签署《德尔美客特许加盟合同》,许可张雨薇于2016年6月4日至2019年6月4日间于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内使用“德尔美客”品牌的相关标识,品牌使用费为10万元/年。
后张雨薇于2017年4月7日工商注册蒙城美容门诊部,为张雨薇100%控股。
2019年7月22日,德尔美客公司委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向两被告发送了《律师函》,要求两被告于2019年7月31日前撤除所有“德尔美客”品牌相关标识,停止侵权行为。
另查明,蒙城德尔美客医疗美容门诊部,成立于2017年4月7日,经营范围:医疗美容科;
医疗美容服务;
医疗美容外科;
美容口腔科;
美容皮肤科;
美容技术研发及美容产品销售;
医疗美容项目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12月5日,蒙城德尔美客医疗美容门诊部名称变更为蒙城美客美塑医疗美容门诊部,其他事项未变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侵权期间如何确定及赔偿损失如何确定。
(一)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张雨薇作为乙方与德尔美客公司(甲方)签订《德尔美客特许加盟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了乙方有权使用“德尔美客”的名称、商标、图案、色彩等相关权利,加盟期限为2016年6月4日至2019年6月4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终止时,根据本合同所赋予乙方之名称、商标、标章、形象物品等的使用权限及其他基于合同所产生的专营机构加盟资格权利全部结束。
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的任何商标、名称等知识产权,或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显示乙方与甲方具有任何关联关系,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实际损失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2019年6月5日,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及时完全撤除其使用的标识物品等,其继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
被告辩称该加盟合同第二条约定了加盟条件,加盟期限应从被告符合合同约定的主体资格即其取得营业执照时间开始计算,故该合同系附生效条件合同,截止到原告起诉前,被告在合同期限内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该加盟合同第十四条明确约定“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仅是对加盟条件进行的约定,并未对合同的效力是否附生效条件进行约定,而且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加盟期限进行了具体约定,故被告该辩解不能成立,本院对被告该辩解不予采纳。
(二)关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其实际损失,并主张按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加盟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按照每月费用计算损失数额,经本院查明,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已经主动、及时变更营业执照,更改门头字样等形式,积极消除对使用原告商标所造成的影响,故对原告以按照加盟费用标准计算赔偿损失的该计算赔偿及要求在全国公开保护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采纳。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
蒙城德尔美客医疗美容门诊部于2019年12月5日变更为蒙城美客美塑医疗美容门诊部,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张雨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张雨薇作为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张雨薇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蒙城德尔美客医疗美容门诊部(变更后为蒙城美客美塑医疗美容门诊部)立即停止侵害上海薇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5336169号、第178219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蒙城德尔美客医疗美容门诊部(变更后为蒙城美客美塑医疗美容门诊部)、张雨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薇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尔美客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
三、驳回上海薇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尔美客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上海薇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尔美客医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95元,被告蒙城德尔美客医疗美容门诊部、张雨薇负担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