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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文柯电子有限公司重庆真达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1230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文柯电子有限公司重庆真达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重庆真达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文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23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真达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96728D。

法定代表人:孙明智,经理。

被告:重庆文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用代码91500108305078503L。

法定代表人:徐光富,经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真达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文柯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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