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鼎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杨铎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泰邦食品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
经营者:周佩,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漯河嘉尚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div>法定代表人:华翔,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鼎宏食品有限公司、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泰邦食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集团)及原审被告漯河嘉尚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理查明,宁波市达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就江中集团获准注册的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3月27日做出商评字[2019]第000006314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维持13055691号“猴姑”商标有效。
宁波市达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发了(2019)京73行初5903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撤销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9]第0000063141号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审查裁定。
江中集团不服该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尚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上述行政判决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行政案件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