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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震、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假冒他人专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311号
案件名称孙震、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假冒他人专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震;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洪喜;张明臣;李清华;北京付利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3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震,男,193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润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立森,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洪喜,男,住山东省威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明臣,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清华,男,汉族,住山东省大连市高新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付利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院**楼****2205/div> 法定代表人:黄海容,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孙震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安然纳米公司)、张洪喜、张明臣、李清华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付利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付利联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假冒他人专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8)京民终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震申请再审称,(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认为对孙震提出的请求判令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审理无权管辖不能成立。

(二)一审法院认定现场勘验未发现孙震指称的侵权设备错误。

2016年5月5日现场勘验时,孙震指出侵权设备在一楼,生产出的豆豆豆液用水泵通过不锈钢管道由一楼输送到二楼高温高压灭菌大罐里,经过灭菌解除高温高压后才能灌装,形成一条生产线。

但山东安然纳米公司没有打开一楼的门,主持勘验的人员只好将三个灭菌大罐照相。

2017年8月17日在山东安然纳米公司豆豆豆液生产车间现场勘验时,孙震看到该公司生产设备系一米见方的方形盒。

在设备侧面放置25公斤装豆粉一袋,豆粉袋上显示的产品名称为大豆肽粉,菏泽中食肽好生物制品厂生产。

山东安然纳米公司设备没有电磁裂解功能,方盒里装的大豆肽粉没有经过电磁裂解,其产品里没有小肽成分存在,不具备治疗功能,既是假冒专利产品,也是伪劣产品。

豆豆豆液生产需要10万级的无尘净化车间,液体产品和粉剂产品在设备里封闭运行,绝对不能外漏。

生产豆豆豆液的设备工艺需要上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受理后,派专家和主管官员到现场复核合格后备案,产品检测合格后发放生产许可证,才能正式生产。

山东安然纳米公司的生产现场显示全是人工手动操作,属于假冒生产线。

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山东安然纳米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孙震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孙震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一)一、二审法院认为对孙震提出的请求判令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审理无权管辖是否成立;

(二)一审法院认定现场勘验未发现孙震指称的侵权设备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本案中,孙震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判令山东安然纳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润东承担假冒专利的刑事责任、要求判令李清华承担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要求撤销威海市仲裁委员会(2011)威仲字第77号裁决并追究仲裁员刑事责任等,由于对上述请求的审理一审法院均无权管辖,故一、二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本案中,孙震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主张山东安然纳米公司侵犯涉案专利权,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孙震未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其申请两次前往山东安然纳米公司生产厂区进行现场勘验,但均未发现孙震所指称的侵权设备。

孙震关于其在勘验现场发现了侵权设备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另外,孙震在再审申请书中认为山东安然纳米公司设备没有电磁裂解功能。

孙震没有证据证明山东安然纳米公司侵犯涉案专利权。

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其关于山东安然纳米公司、北京付利联公司以及张明臣、张洪喜、李清华等承担侵犯专利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孙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震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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