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6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文涛,男,199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夏自楠、谢燕茹,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涛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颖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文涛及其辩护人夏自楠、谢燕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陈文涛受雇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86号嘉添名钟表广场607A室内担任仓库主管,对仓库内存放的货物进行日常管理,具体负责安排工人搬货、配货和打包等工作。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文涛在上述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缴获并扣押了假冒的TISSOT手提袋1050个、标识包1200个(每包含标有TISSOT标识的纸板标识1个、说明书1册、保修卡1张)、包装盒1420个,假冒的LONGINES手提袋800个、标识包1600包(每包含标有LONGINES标识的纸板标识1个、说明书1册、保修卡1张)、包装盒1320个,假冒的OMEGA手提袋820个、标识包760包(每包含标有OMEGA标识的塑料吊牌1个、皮质卡套1个、说明书1册、保修卡2张)、包装盒1480个,假冒的VERSACE手提袋650个,假冒的HUBLOT手提袋600个、标识包2000包(每包含标有HUBLOT标识的塑料吊牌1个、说明书1册、保修卡1张)、包装盒3100个,假冒的TAGHEUER手提袋600个、标识包1200包(每包含标有TAGHEUER标识的塑料吊牌1个、说明书1册、保修卡1张),假冒的HERMES手提袋460个、标识包1100包(每包含标有HERMES标识的纸板标识1个、说明书1册、保修卡1张)、包装盒860个,假冒的FOSSIL包装盒2100个,假冒的CASIO手提袋860个、说明书4500本、包装盒880个,假冒的SWAROVSKI手提袋850个、标识包1440包(每包含标有SWAROVSKI标识的纸板标识1个、说明书1册)、包装盒420个,假冒的SEIKO包装盒1550个、标识包822包(每包含标有SEIKO标识的纸板标识1个、说明书1册、保修卡1张),假冒的FERRARI包装盒1320个,假冒的MLCHAELKORS手提袋320个、包装盒340个,假冒的DW标识包3360个(每包含标有SEIKO标识的纸板标识1个、说明书1册、保修卡1张)、包装盒500个、手提袋500个和IPHONE手机1部。
上述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67826件。
截止至2019年12月17日,涉案TISSOT、LONGINES、OMEGA、VERSACE、HUBLOT、TAGHEUER、HERMES、FOSSIL、CASIO、SWAROVSKI、SEIKO、FERRARI、MLCHAELKORS、DW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缴获的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手提袋、标识包、包装盒等一批及作案工具手机的照片,样品照片,涉案仓库照片,抓获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进出货交流”微信群、“公司补货、下单、查存货”微信群、“大仓进出货”微信群聊天记录,微信账户个人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说明,写字楼租赁合同,广州嘉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607档租赁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案商标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商标注册证明材料,涉案商标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书、举报函、未授权声明、鉴定书、鉴定证明等,陈文涛的主体身份材料,报案人徐海金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胡某、黄某、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文涛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涛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陈文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文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文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陈文涛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本院已予考量。
根据陈文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文涛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一批予以没收、销毁;
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详见扣押清单,本判项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