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终1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远县祥橙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远县欣山镇九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德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远农夫基地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丰农夫山泉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脐橙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天羽量贩商贸有限公司中山路店,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中山路天一小区3号楼101室。
负责人:彭立波,总经理。
上诉人安远县祥橙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远农夫基地果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信丰农夫山泉果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菏泽市天羽量贩商贸有限公司中山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79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远县祥橙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远县祥橙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远县祥橙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上诉人安远县祥橙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