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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纪居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4民初143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纪居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纪居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143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居莹,女,1990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1。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纪居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以案件客观情况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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