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27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东关正街朗信商行,经营场所:西安市临潼区东关正街(西秀岭门面房)。
经营者:李委峰,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东关正街朗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另525元,退还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