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266号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中信南航国际广场**。
被告:付子原,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子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