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宁03知民初11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吴忠市利通区欧可便利店。
经营者:张玉玲。
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起诉吴忠市利通区欧可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