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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静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刑初1103号之一
案件名称王克静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学勇;王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刑初1103号之一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学勇,男,1994年9月10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张集村长青组。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学勇、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于2020年3月20日做出刑事裁定,对案件中止审理。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中止审理的原因现已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倪红霞审判员  陆光怡审判员  王 潇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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