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5973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晓波,男,汉族,1988年1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