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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达浪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9民初1615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达浪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达浪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61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洁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达浪通讯店,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澜大道**一社会信用大吗92440300MA5JUTGT5X。

经营者:叶小辉。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缴550元,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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