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13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明市梅列区幻丽彩化妆品店,,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万迗广场室内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2MA2XT92X6B。
经营者:康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三明市梅列区幻丽彩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