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86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事业场地址韩国首尔。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丽颜堂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徐姣姣。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丽颜堂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550元,应退回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