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终7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芯大道********。
法定代表人:荣长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保定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七一路都市华庭小区底商**(**)。
法定代表人:林俊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保定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知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诉状中有判令保定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一审未作审理、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知民初2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上诉人保定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0元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