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705号 原告:浙江凌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麻车村荷花塘**。
法定代表人:祝根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航平、金晓敏,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阿凡达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上金线** 法定代表人:周芙蓉。
被告:丁鼎浪,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浙江凌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台州市阿凡达胶业有限公司、丁鼎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凌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凌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