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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顺忠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3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顺忠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莆田市城厢区顺忠五金店;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31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1/1)。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燕,福建华忠盛(晋江)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顺忠五金店,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莆阳东路336中五金工具营销部),统一信用代码:92350302MA2XUA714E。

经营者:林玉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下称福达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顺忠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福达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坤 审 判 员  朱明梅 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丽芳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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