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初16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果乐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梅家埠街道梅家埠村杭州路与江梅路交汇。
经营者:刘金。
被告:临沂高新区果乐超市,经营场所临沂高新区罗西办事处东石埠村。
经营者:王延龙。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果乐超市、临沂高新区果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