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544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加,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鼎联电子批发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东海国际大厦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经营者:程安安,男,汉族,1991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广饶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鼎联电子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