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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岗头少彬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申1534号
案件名称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岗头少彬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岗头少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申15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松坪山齐民道**宇阳大厦**南。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岗头少彬手机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岗头综合市场****。

经营者:黄少彬。

再审申请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马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岗头少彬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9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马仕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没有考虑一审判决属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申请人品牌市场价值高、被申请人主观过错、被诉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侵权行为发生地在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权利人维权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的现实困境等多方面因素,将一审判决赔偿数额2万元改判为1万元,属于违法改判,应予再审。

深圳市龙岗区岗头少彬手机店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罗马仕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是否应当再审的审查焦点是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法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罗马仕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深圳市龙岗区岗头少彬手机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未提交可供参考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

二审法院综合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罗马仕公司维权合理开支,认定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为1万元。

该赔偿数额在法定范围内,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合法、合理。

虽然罗马仕公司主张其他案件中法院判赔数额高于1万元,但不同案件的具体侵权行为性质、情节有所不同,另案判决酌定的赔偿数额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任一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对罗马仕公司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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