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3执1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义学街1坊16-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1K。
法定代表人:李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恒玖乐淘膜业制品厂。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稔田社区工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X。
负责人:林艮婵。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恒玖乐淘膜业制品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1.立即停止侵害申请执行人ZL20143004××××.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158元;
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及《执行结案申请书》。
经查,当事人双方于2020年5月27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乙方(被执行人)承诺尊重专利号为ZL20143004××××.9的外观设计专利,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不会再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该外观专利权的行为;
二、乙方向甲方(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7.5万;
……五、乙方依约向甲方支付赔偿款后,甲方与乙方因本案产生的纠纷即为解决,甲方不得再就本案现已的侵权行为向乙方主张权利,本和解协议是最终解决方式。
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
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02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交纳。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标的、方式等内容以替代原执行依据,现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法应予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