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98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英林电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
经营者:王林。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三宝兴业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
经营者:陈芝香。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英林电子经营部、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三宝兴业电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11****.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