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6957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G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5,**(论岘洞,YangjinPlaza)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秦青龙,系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惠兴隆百货水口店,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经营者:邓桂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Go.,Ltd.)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惠兴隆百货水口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G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G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