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5121号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205。
法定代表人:蔡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莉,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秋,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和嘉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海东路**楼**314。
法定代表人:张洁。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和嘉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