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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三穗县高铁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107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三穗县高铁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高铁大药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07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静宜,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三穗县高铁大药房,经营场所:三穗县八弓镇新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24MA6DUMNF20。

经营者:吴志银。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穗县高铁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六神花露水”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000元(包含合理开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日化企业之一,前身是成立于1898年的香港广生行,历经百年发展,旗下拥有“六神”、“佰草集”、“美加净”等被广大消费者津津乐道的国民品牌。

自1990年第一瓶“六神”花露水问世以来,经过原告二十余年的精心培育,“六神”以“夏日”、“中草药”、“全家共享”等产品定位成为夏日肌肤问題解决和个人清洁用品的首选品牌,备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与喜爱,被誉为“夏日里的绿色帝国”。

1997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原告依法取得第3类“花露水,沐浴露”等十余种商品第1116603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10月7日至2007年10月6日,后两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有效期限续展至2027年10月6日。

2002年“六神”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2003年、2006年两度被评定为中国名牌产品,2007年被授予“最具市场竟争力品牌”。

“六神”成为原告第一个零售规模达20亿以上的国产大品牌,并将持续演绎东方历史文化的现代品牌传奇。

近年来,原告发现贵州省内存在众多销售假冒“六神”花露水、沐浴露等产品的不法商家,且此种违法现象日益肆虐、屡禁不止。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位于贵州省三穗县新穗街附近的经营场所内,公开销售假冒“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六神花露水”产品。

相关侵权行为已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有权,其利用“六神”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广泛的影响力牟取不正当利益,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故特诉请至法院,请求判令如前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被告三穗县高铁大药房已于2020年5月20日注销,本案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予以全部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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