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4216号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
法定代表人:翟志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男,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竹芳,女,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齐福友。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福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