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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齐福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1民初4216号
案件名称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齐福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齐福友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4216号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

法定代表人:翟志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男,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竹芳,女,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齐福友。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福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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