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429号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老街坊鞋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汪翠萍,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43********)。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西大街**。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老街坊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在本案庭审辩论终结后,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