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63号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泽灿,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本院在执行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吴泽灿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吴泽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但被执行人吴泽灿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泽灿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212.8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铭捷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