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5778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许贞,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维,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许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