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1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龙飞、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昌县中馆镇平华干菜店,住,住所地九江市都昌县中馆镇中馆街段谟臣店面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8MA36UF491A。
经营者:段平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昌县中馆镇平华干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形式和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